GB50013-2018 《室外給水設計標準》關于臭氧發(fā)生系統(tǒng)要求
9.10臭氧氧化
I-般規(guī)定
9.10.1臭氧氧化工藝的設置應根據其凈水工藝不同的目的確定,并宜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以去除溶解性鐵、錳、色度、藻類,改善臭味以及混凝條件,替代前加氯以減少氯消毒副產物為目的的預臭氧,宜設置在混凝沉淀(澄清)之前;
2以降解大分子有機物、滅活病毒和消毒或為其后續(xù)生物氧化處理設施提高溶解氧為目的后臭氧,宜設置在沉淀、澄清后或砂濾池后。
9.10.2臭氧氧化工藝設施的設計應包括氣源裝置、臭氧發(fā)生裝置、臭氧氣體輸送管道、臭氧接觸池,以及臭氧尾氣消除裝置。
9.10.3臭氧設計投加量宜根據待處理水的水質狀況并結合試驗結果確定,也可參照相似水質條件下的經驗選用,預臭氧宜為0.5mg/L~1.0mg/L,后臭氧宜為1.0mg/L~2.0mg/L當原水溴離子含量較高時,臭氧投加量的確定應考慮防止出廠水溴酸鹽超標,必要時,尚應采取阻斷溴酸鹽生成途徑或降低溴酸鹽生成量的工藝措施。
9.10.4臭氧氧化系統(tǒng)中必須設置臭氧尾氣消除裝置。
9.10.5所有與臭氧氣體或溶解有臭氧的水體接觸的材料應耐臭氧腐蝕。
Ⅱ氣源裝置
9.10.6臭氧發(fā)生裝置的氣源品種及氣源裝置的形式應根據氣源成本、臭氧的發(fā)生量、場地條件以及臭氧發(fā)生的綜合單位成本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9.10.7臭氧發(fā)生裝置的氣源可采用空氣或氧氣,氧氣的氣源裝置可采用液氧儲罐或制氧機。所供氣體的露點應低于一60C,其中的碳氧化合物、顆粒物、氮以及氬等物質的含量不能超過臭氧發(fā)生裝置的要求。
9.10.8氣源裝置的供氣量及供氣壓力應滿足臭氧發(fā)生裝置更大發(fā)生量時的要求,且氣源裝置應鄰近臭氧發(fā)生裝置設置。
9.10.9供應空氣的氣源裝置中的主要設備應有備用。
9.10.10液氧儲罐供氧裝置的液氧儲存量應根據場地條件和當地的液氧供應條件綜合考慮確定,不宜少于更大日需氧量的3d用量,液氧氣化裝置宜有備用。
9.10.11制氧機供氧裝置應設有備用液氧儲罐,其備用液氧的儲存量應滿足制氧設備停運維護或故障檢修時的氧氣供應量,不宜少于2d的用量。
9.10.12以空氣或制氧機為氣源的氣源裝置應設在室內,并應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以液氧儲罐為氣源的氣源裝置宜設置在露天。
除臭氧發(fā)生車間外,液氧儲罐、制氧站與其他各類建筑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guī)范》GB50030的有關規(guī)定;液氧儲罐四周宜設柵欄或圍墻,不應設產生可燃物的設施,四周地面和路面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guī)范》GB5003(規(guī)定的范圍設置非瀝青路面層的不燃面層。
采用液氧儲罐或制氧機氣源裝置時,廠區(qū)應有滿足液氧槽車通行、轉彎和回車要求的道路和場地。
Ⅲ臭氧發(fā)生裝置
9.10.13臭氧發(fā)生裝置應包括
臭氧發(fā)生器、供電及控制設備、冷卻設備以及臭氧和氧氣泄漏探測及報警設備。
9.10.14臭氧發(fā)生裝置的產量應滿足更大臭氧加注量的要求。
9.10.15采用空氣源時,臭氧發(fā)生器應采用硬備用配置;采用氧氣源時,經技術經濟比較后,可選擇采用軟備用或硬備用配置;采用軟備用配置時,臭氧發(fā)生器的配置臺數不宜少于3臺。
9.10.16臭氧發(fā)生器內循環(huán)水冷卻系統(tǒng)宜包括冷卻水泵、熱交換器、壓力平衡水箱和連接管路。與內循環(huán)水冷卻系統(tǒng)中熱交換器換熱的外部冷卻水水溫不宜高于30外部冷卻水源應接自廠自用水管道,當外部冷卻水水溫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降溫措施。
9.10.17臭氧發(fā)生裝置應盡可能設置在離臭氧用量較大的臭氧接觸池較近的位置。
9.10.18臭氧發(fā)生裝置應設置在室內。室內空間應滿足設備安裝維護的要求;室內環(huán)境溫度宜控制在30℃以內,必要時,可設空調設備。
9.10.19臭氧發(fā)生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臭氧發(fā)生間內應設置每小時換氣8次~12次的機械通風設備,通風系統(tǒng)應設置高位新鮮空氣進口和低位室內空氣排至室外高處的排放口;
2應設置臭氧泄漏低、高檢測極限的
檢測儀和報警設施;
3車間入口處的室外應放置防護器具、搶救設施和工具箱,并應設置室內照明和通風設備的室外開關。
Ⅳ臭氧氣體輸送管道
9.10.20輸送臭氧氣體的管道直徑應滿足更大輸氣量的要求,管道設計流速不宜大于15m/s。管材應采用316L不銹鋼。
9.10.21臭氧氣體輸送管道敷設可采用架空、埋地或管溝。在氣候炎熱地區(qū),設置在室外的臭氧氣體管道宜外包絕熱材。以氧氣為氣源發(fā)生的臭氧氣體輸送管道的數設設計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氧氣站設計規(guī)范》GB50030中的有關氧氣管道的敷設規(guī)定執(zhí)行。
V臭氧接觸池
9.10.22臭氧接觸池的個數或能夠單獨排空的分格數不宜少于2個。
9.10.23臭氧接觸池的接觸時間應根據工藝目的和待處理水的水質情況,通過試驗或參照相似條件下的運行經驗確定。當無試驗條件或可參照經驗時,可按本標準第9.10,26條、第9.10.27條的規(guī)定選取a)
9.10.24臭氧接觸池應全密閉。泄頂應沒置臭氧尾氣排放管和自動雙向壓力平衡閥,池內水面與池內頂宜保持0.5m~0.7m距離,接觸池入口和出口處應采取防止接觸池頂部空間內臭氧尾氣進入上下游構筑物的措施。
9.10.25臭氧接觸池水流應采用豎向流,并應設置豎向導流隔板將接觸池分成若干區(qū)格。導流隔板間凈距不宜小于0.8m,隔板頂部和底部應設置通氣孔和流水孔。接觸池出水宜采用薄壁堰跌水出流。
9.10.26預臭氧接觸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接觸時間宜為2min~5min;
2臭氧氣體應通過水射器抽吸后注入設于接觸池進水管上的靜態(tài)混合器,或經設在接觸池的射流擴散器直接注入接觸池內;
3抽吸臭氧氣體水射器的動力水,可采用沉淀(澄清)后、過濾后或廠用水,不宜采用原水;動力水應設置專用動力水增壓泵供水;
4接觸池設計水深宜采用4m~6m;
5采用射流擴散器投加時,設置擴散器區(qū)格的平面形狀宜為弧角矩形或圓形,擴散器應設于該反應區(qū)格的平面中心;
6接觸池頂部應設尾氣收集管;
7接觸池出水端水面處宜設置浮渣排除管。
9.10.27后臭氧接觸池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接觸池宜由二段到三段接觸多串聯而成,由豎向隔板分開;
2每段接觸室應由布氣區(qū)格和后續(xù)反應區(qū)格組成,并應由豎向導流隔板分開;
3總接觸時間應根據工藝目的確定,宜為6min~15min,其中第一段接觸室的接觸時間宜為2min~3min?
4臭氧氣體應通過設在布氣區(qū)格底部的微孔曝氣盤直接向水中擴散;微孔曝氣盤的布置應滿足該區(qū)格臭氧氣體在士25%的變化范圍內仍能均勻布氣,其中第一段布氣區(qū)格的布氣量宜占總布氣量的50%左右;
5接觸池的設計水深宜采用5.5m~6m,布氣區(qū)格的水深與水平長度之比宜大于4;
6每段接觸室頂部均應設尾氣收集管。
9.10.28臭氧接觸池內壁應強化防裂、防滲措施。
Ⅵ臭氧尾氣消除裝置
9.10.29臭氧尾氣消除裝置應包括尾氣輸送管、尾氣中臭氧濃度監(jiān)測儀、尾氣除濕器、抽氣風機、剩余臭氧消除器,以及排放氣體臭氧濃度監(jiān)測儀及報警設備等。
9.10.30臭氧尾氣消除可采用電加熱分解消除、催化劑接觸分解消除或活性炭吸附分解消除等方式,以氧氣為氣源的臭氧處理設施中的尾氣不應采用活性炭消除方式。
9.10.31臭氧尾氣消除裝置的更大設計氣量應與臭氧發(fā)生裝置的更大設計氣量一致。抽氣風機應可根據臭氧發(fā)生裝置的實際供家量適時調節(jié)圳量,一可無名重X
9.10.32臭氧尾氣消除裝置應有備用。
9.10.33臭氧尾氣消除裝置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可設在臭氧接觸池池頂,也可另設他處,另設他處時,臭氧尾氣抽送管道的更低處應設凝結水排除裝置。
2電加熱分解裝置應設在室內;催化劑接觸或活性炭吸附分解裝置可設在室內,也可設置在室外,室外設置時應設防雨篷;
3室內設尾氣消除裝置時,室內應有強排風設施,必要時可加設空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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